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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禁捕!一图读懂长江禁渔新政

“江烟淡淡雨疏疏,老翁破浪行捕鱼”的画面,将从长江流域消失,而我国生态保护事业中的历史性一幕已经开启——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的重点水域将分类分阶段实行渔业禁捕。这项政策如何部署、意义何在?一图带你读懂长江禁渔新政。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水产资源的繁殖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等。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水产资源。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哪些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在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如胭脂鱼、中华鲟、白鲟、大鲵等)的,可能构成本罪;在非法经营野生鱼黑色产业链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包括肉制成品的,可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相关环节中,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渔获物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帮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渔获物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收购,主要是指对非法捕捞渔获物“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如,部分以野生鱼为经营对象的餐饮场所,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而作为食材私自收购的行为。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渔获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现可能涉嫌非法捕捞行为线索后怎么办?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为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让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洪泽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分子有利可图,更勿“亲自上阵”非法捕捞水产品。若广大市民发现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行为的线索,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坚决实现“六无四清”

即无一条捕捞渔船、无一副捕捞网具、无一个捕捞渔民、无一起捕捞生产、无一起非法偷捕行为、无一条刀鱼等野生江鲜在江苏上岸买卖,做到问题清、原因清、整改清、责任清。

具体抓手是要坚持查、治、建三环节一体化推进。

●抓实“查”的环节,就是建立督查链条,查清渔民底数、渔船底数、渔网底数;

●抓实“治”的环节,就是建立捕捞、运输、销售、餐饮“一条龙”的治理链条,既要管白天也要管夜晚、既要管水上也要管岸上、既要管渔民也要管非渔民、既要管到边也要管到界;

●抓实“建”的环节,就是建立常态长效的监管链条,建立完善渔民建档立卡、干部包保、退捕上岸、转岗就业的机制,建立沿江市县渔政管理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执法合作机制,建立地方相关立法保障机制,建立社会面宣传管控机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实现全时空、全天候、无死角的监管。

关键举措是,确保“七个到位”

▸一要精准建档立卡,深化建档立卡“回头看”,建立实行点对点、船对船、人对人包保机制,确保底数摸清到位。

▸二要依法依规处置,推进退捕渔船分类处置、渔具网具集中销毁,真正实现证注销、船封存、网销毁,确保渔船渔具退出到位。

▸三要稳妥转产就业,通过发展产业帮扶一批、务工就业转移一批、自主创业解决一批、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一批,确保渔民安置到位。

▸四要细化政策措施,探索做好退捕渔民社会保障、搬迁安置等工作,确保渔民生计保障到位。

▸五要严格执法监督,重拳出击、深挖细查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涉嫌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加大从水里到餐桌全链条联合执法监管力度,确保禁捕管理到位。

▸六要坚持多措并举,支持渔民发展涉鱼产业,加大特色养殖基地建设力度,确保渔业生产转型到位。

▸七要强化财力支持,及时拨付财政资金,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确保资金保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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